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永利官网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做到:分级、归口、对等、规范有序;热情、周到、文明、礼仪恰当;严谨、科学、规范、精心安排;安全、高效、合理、勤俭节约。
第三章 接待范围及组织实施部门
公司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协调、分级管理、对口接待,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到学院指导、调研工作的国家、省、市领导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省内外院校校级领导;以学院名义邀请的领导、来宾;经学院批准同意来访的领导和来宾;国(境)外教育机构或者高校来宾等,此范围内的公务接待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
(二)高等院校相关对口部门、院系到学院考察、学习、交流;学院各部门对口上级部门的各级领导,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三)其他需要接待的外来人员,根据具体审批情况归口接待。
第四章 接待管理
(一)严格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要严格进行审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各部门根据所接到公函拟定接待方案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填报《永利集团公务接待审批表》报综合办统筹安排接待事宜;接待完成后及时填报《永利集团公务接待清单》。未经审批的活动或未纳入接待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函、接待审批表和接待清单作为费用报销要件,与其他凭证一同交财务报销费用,未经审批的公务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接待规定。
1.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控制接待范围,非公务活动不允许纳入接待范围;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被接待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2.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3.简化接待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献鲜花,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4.接待同城单位的公务活动,不安排住宿,不安排用餐。
5.学院举行公务活动,确需邀请相关高等院校、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参加的,须有明确工作目标和专题,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6.学院各部门不得以公务接待、活动、会议为由相互吃请。
7.认真执行接待清单制度。接待部门须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接待费用报销。接待报销凭证包括财务发票(餐费含加盖公章的菜单和公务卡刷卡小票;住宿费含加盖公章的住宿清单和公务卡刷卡小票;临时租车费用含租车合同或协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公务接待完成后,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准备好报销凭证,填写报销单据,分别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室报销接待费用,同时,每次接待都必须由1人以上的证明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五章 接待标准
(一)接待住宿
1.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公寓、食堂接待,按标准自行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安排在协议定点酒店,执行协议价格。
2.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回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学院业务发展需要邀请的领导或嘉宾的住宿费,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由接待部门结算。
3.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二)接待用餐
1.原则上安排在院内餐厅或食堂。确需院外用餐,需经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审批同意,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为80元/人,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
2.工作餐原则上应安排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
3.接待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接待车辆
1.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坐车辆,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车车辆。
2.如需临时租用车辆,必须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租车合同或租车协议,确保车辆行车安全,不能超标准租用车辆。
(四)外宾接待。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邀请外宾来院访问应当按照云南省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经费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标准及陪同人员按外事接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预算及经费管理
(一)学院预算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总额,单独列示。公务接待经费来源必须合规、合理,不得超预算指标计划接待费用。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二)接待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接待经费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清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和公务接待清单,接待费用支出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学院各类科项目发生的公务接待活动,如项目立项书中有“接待费”预算的,参照执行,如无接待费项目的,一律不报销公务接待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一)公务接待实行“谁接待、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学院纪检监察、财务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公务接待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财务部门要按规定对公务接待的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严格把关,违规公务接待一律不得报销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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