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办公设备、家具管理,规范和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等以及中央、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永利集团。
第三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按照资产配置与资产存量
相结合、工作需要与节约实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公司要在配置标准和价格上限范围之内配置。本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而非必须达到的标准。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及使用年限一览表》执行;办公家具规格标准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备高档家具。办公家具价格标准,按照《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及使用年限一览表》执行;未列入的设备、家具为限制配置。
第五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申购。
公司各部门需要配置的,须填写《永利集团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申请表》,一次性购置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由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购置金额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部门的领导进行审批;一次性购置金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一次性购置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由经理审批。
购置资产属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购置流程进行审批。凡一次性配置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由总务处按政府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第六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管理。
凡共同使用的设备、家具,须指定专人维护保管。凡每人一台(件)的办公设备、家具,使用者为管理责任人。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人工作调动时,须履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 办公设备、家具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
第八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处置: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家具,仍具有维修价值的不予报废处置。
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家具,还能继续使用的不予报废处置。
第九条 本办法是编制办公设备、家具配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实施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及使用年限一览表
2.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及使用年限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