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净化、美化校园环境,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加强院内宣传设施及宣传品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宣传品是指学院各部门、员工社团、师生员工及院外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宣传人”),因工作、学习、生活需要,张贴、摆放在学院内的标语、展板、横幅、彩旗、广告、海报、通告、通知、启事等宣传品,以及经学院批准的院外有关单位、个人的相关宣传材料。
第三条 宣传品的内容、载体和形式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符合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要使用规范汉字,内容要积极健康向上,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的言论,不得传播黄色淫秽、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不得利用宣传品从事非法商业活动或妨碍校园环境的交通。
第四条 按照“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与人力资源处作为校园宣传活动的主管部门, 对宣传品的张贴或放置进行统一管理。
(二)总务处作为协管部门,配合组织与人力资源处负责查处、取缔不按期拆除或在非指定公共区域内张贴或放置的宣传品。
(三)未经总务处批准,任何宣传人一律不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推销各种产品和开展各种咨询服务。
(四)保洁人员负责对在学院内建筑物、行道树、路灯杆、电话亭等位置张贴的各类小广告进行监督和清理。学院内商业区内严禁乱张贴,相关事宜由总务处负责监督和管理。
(六)学院内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管理的公告栏、宣传橱窗等宣传载体要加强监督、维护,定期更换宣传品。对各种有害信息和虚假宣传要及时进行清理,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条 宣传品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张贴或放置:
(一)全院性宣传活动的通知、公告、标语、广告等须张贴、放置在指定的公告栏或相应宣传区域内。
(二)学院内各部门的宣传品,原则上只能在本部门的公告栏或宣传栏内张贴或放置(学院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或经学院批准者除外)。
(三)学院内师生员工个人的宣传品,确因特殊情况并经批准的,张贴或放置在组织与人力资源处指定的宣传区域。
(四)学院外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品,张贴或放置在组织与人力资源处指定的宣传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建筑物墙面、行道树、路灯杆、电话亭上张贴各种印刷品,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摆放各种类型的宣传展板。
第六条 宣传品的审批与放置,程序如下:
(一)学院统筹的宣传活动,由组织与人力资源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举办,统一拟定方案,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学院内各部门单独在本部门区域外的公共场所开展户外大型宣传活动,应提前2天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时间、宣传品放置地点与方式、活动后处理意见、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经所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组织与人力资源处批准。
(三)学院内各部门的宣传品须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且须加盖本部门印章后方可在公共宣传区域张贴或放置,已设立宣传栏、公告栏的部门,原则上只能在本部门宣传栏、公告栏内张贴或放置。
(四)学院内各部门在本部门宣传区域外的学院宣传区域临时性张贴或放置宣传品时,须事先向组织与人力资源处进行口头报告。
(五)各员工社团的宣传品,须报经该社团主管部门的领导批准,且只能在本社团宣传栏或相应的员工社团宣传区域内张贴或放置(学院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比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六)学院内师生员工个人的宣传品,须报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组织与人力资源处主管宣传工作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校园内按批准内容和方式宣传。
(七)活动结束后,张贴部门或个人要负责及时清除宣传品。
第七条 公司外单位、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院内张贴、放置宣传品或做宣传,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学院做宣传时,须按如下程序报批:
(一)学院外有关单位、个人的宣传方案、宣传品必须经组织与人力资源处审定同意并加盖印章或按照其与学院签订的协议(合同)确定的方式,方可在学院开展宣传活动。
(二)获经批准进入学院做企业形象宣传活动的单位,其宣传品必须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内悬挂、放置或发放。
第八条 各类宣传品的保存期限如下:
(一)学院统筹的宣传活动,按学院审定的宣传方案执行。
(二)学院内各部门宣传栏、公告栏内的宣传品,按该单位审定的期限执行,但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宣传品。
(三)员工社团的宣传品,按该员工社团主管部门批准的期限执行。
(四)学院内各部门、员工社团获经批准在本部门以外学院公共宣传区域放置的宣传品,按宣传主管部门批准的期限执行。
(五)学院内师生员工个人的宣传品,按照批准的期限执行。
(六)学院外单位、个人的宣传品,按学院批准的时间或其与学院协议(合同)规定的期限执行。
各类专题宣传品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为3天(经按程序审定或协议、合同另有时间规定者除外)。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对本校范围内的宣传品负有如下责任:
(一)学院内各部门、各员工社团须对本部门(社团)的宣传品负责,包括内容审定、活动范围管理和活动后的场地清理等,并执行规定的宣传品保存期限。
(二)学院各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学院设施,负有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应制止学院外单位、个人擅自在学院内违规开展宣传活动,并制止院属其他部门、个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或超越批准内容,在本部门管理的学院设施上悬挂或张贴任何宣传品。
(三)学院内师生员工、学院外单位或个人经批准的宣传品,保存期限满后自行负责清除。
(四)院属各部门、全校师生员工应共同维护好校园环境,若发现任何单位、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时,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举报。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做如下处理:
(一)各部门、个人宣传品的内容、形式或宣传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者,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和学院相关制度者,将按学院规定处理。
(二)未经组织与人力资源处批准或未按指定地点放置的各种宣传品,由组织与人力资源处督促责任部门及时清除;对不按期自行拆除各种标语、广告等的部门,由组织与人力资源处督促其拆除;经督促无效者,由组织与人力资源处通知总务处予以拆除,有关费用由总务处从责任部门日常办公费中支出。
(三)在建筑物墙面、行道树、路灯杆、电话亭上随意张贴的各种印刷品,或在校园内随意张贴或摆放的各种宣传品由组织与人力资源处或总务处责令责任人清除或予以强制清除,并对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
(四)半年内3次违反本办法的部门,组织与人力资源处和总务处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