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财务人员的管理,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不断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永利官网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利集团。
第三条 经理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对本单位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会计和出纳岗位职责
第四条 根据岗位分工、团结协作、内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原则,永利集团、应用技术研究院必须按规定设置专职会计和出纳。
第五条 财务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原则上工作人员不得在同一财务岗位持续工作超过四年,却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经学校会议研究可延续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 任用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院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院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能从事财务工作岗位;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不能同时在财务部门工作。
第七条 会计岗职责:
(一)负责按月编制基础信息变更,按年编制单位预、决算。
(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目、填制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及时准确编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三)严格执行报账程序手续,负责对各项开支手续及相关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同时,对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
(四)每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确保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相符,每月或每旬对出纳现金进行实地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五)实施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纸质、电子档案,做到资料齐全、保密。配合相关的财务检查和审计,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
(六)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财务核算,配合实物管理人员进行资产清核,编报固定资产报表和相关资料。
(七)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八条 出纳岗职责:
(一)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结算业务,及时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按月或按旬向会计结报收支情况,移交收支凭证。
(二)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故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三)严格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章由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保管、出纳章由出纳保管。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四)负责与内部各单位往来款项的划转、核算。做到每笔往来款项数据准确,依据充分。及时与总账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月末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到账账相符。
(五)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准确及时办理资产增减手续,负责单位资产清查。固定资产实物与固定资产账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六)定期向单位负责人汇报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结存情况,妥善保存印章,支票等债权凭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领用的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用后及时注销处理,保障单位资金安全完整。
(七)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三章 财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财务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坚持原则,自觉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具备财会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核算操作技能,要求财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注意保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财务信息。
第十二条 加强对财务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会计档案整理办法》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一年后移交档案室保管。做好系统数据备份,每月对计算机数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载体(如光盘、移动电子存储设备等)做相同的备份。年度账务处理结束后,及时把全年度的账册全部打印后装订成册,并将全年度凭证数据、账册数据、报表数据录光盘(一式二份)作档案保存。
安装有财务软件的计算机,由财务部门保管,专人使用,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
第四章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按照《永利官网工作交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的事项。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财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本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监交;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六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进行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债权凭证等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暂存款、暂付款的明细内容要做详细说明。核实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相符。
(四)移交人员经办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齐全完整。
第十七条 总务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九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所在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财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进行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